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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學院幼教系畢業生擬任偏遠國小教師應修之教育專業科目採計學分表

 

舊制師範學院國小師資班
所開設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

科 目 名 稱

學分數

科 目 名 稱

學分數

教育概論

輔導原理與技術

教育心理學

兒童發展

教材教法

初等教育

教育輔導

教育心理學

其他教育科目
(參照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
辦法第23條規定之科目及學分)

課程與教學

科 目 名 稱

學分數

教育實習

教育概論

國小語文科教學研究

教育心理學

國小社會科教學研究

教學原理

國小數學科教學研究

中等教育

國小自然科教學研究

分科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

國小藝能科教學研究

教育哲學

教學評量

教育社會學

教育研究法

教育與職業輔導

教育哲學

視聽教育

教育社會學

德育原理

學校行政
(含班級經營)

教學媒體

資訊教育

其他

詳見備註欄二

備註:

一、本表所列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悉依教育部八十六年九月三日台(86)國
  字第八六○九四七七四號函釋;說明如下:

  • 教育部七十七年八月十二日台(七七)國字第三七四八三號函規定之修習教育概論、教育心理學、教材教材、教育輔導或其他教育科目二十學分。又,其他教育科目之採認,請參照「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 教育部八十一年八月四日台(八一)國字第四三一八七號函規定,目前各師範學院國小師資班所開設之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亦得採認。
  • 教育部八十六年四月十日台(八六)國字第八六○三五九三○號函之補充說明,各師範學院國小師資班所開之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不論必、選修均得合併採計。

二、又有關舊制各師範學院國小師資班所開設之教育專業科目,其中內列其他
  一科之認定,請辦理甄選之機關,依當事人所提供足資證明其學分之證明
  文件,並究明國小師資班實際開設之選修課程後,採個案事實認定係一或
  二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