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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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學年度(含)以前入學者之非師範大學大學部畢業之師範大學研究生,畢業後如擬擔任中等學校教師,其應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之規定辦理;至八十四年度以後入學者,均應比照中等學校教育學程,修習二十六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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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師範大學或一般大學研究所之師專或師範學院畢業生,畢業後如擬擔任中等學校教師,得免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八十四學年度入學者,均應比照中等學校教育學程之規定,修習二十六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其在師專或師院修習之教育專業目及學,分由學校依學分抵免規定辦理抵免,惟不得超過總學分數(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二十六學分)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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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之研究生,比照上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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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台(84)師(三)字第○五五七三二號函 |
研究所畢業生得酌減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不同研究所畢業生應修之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並不加以區隔,其均應修畢之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數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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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學程:二十學分(含必修十二學分及選修八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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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教師教育學程:二十六學分(含必修二十學分及選修六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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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二十學分(必修二十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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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教師教育學程:二十六學分(含一般教育專業科目必修十學分、特殊教育共同專業科目必修八學分及特殊教育各類組專業科目必修八學分)。
各該研究所如有開設教育專業類課程,與各該類教育學程所需必選修科目質相同者,均得由各該師資培育機構依其學分抵免規定辦理抵免。 |
教育部八十六年五月六日台(86)師(三)字第八六○四七一三五號函 |
國立師範大學及政治大學教育研究所畢業及該所四十學分進修班結業者,於擔任中等學校教師時,准予免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 |
教育部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台(82)師字第○六九五九一號函 |
八十四學年度(含)以前考入師範大學研究所之研究生,如係以同等學歷資格報告考者(即專科異業或大學肄業),同意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
教育部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台(86)師(三)字第八六○○四三五七號函 |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略以:實習教師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各項活動。基於休學仍具有學籍,係學生身份故不符規定。至保留入學資格,係屬學校認定權責,請 貴校依規定自行核處。 |
教育部八十六年六月四日台(86)師(三)字第八六五一八二○號函 |
直升或考取研究所之教育學程應屆畢業生辦理研究所後辦理休學並隱瞞真相參加教育實習,如於本於八十六年六月四日台(86)師(三)字第八六○五一八二○號函釋前發生者得免追究,若於該函釋後發生,應即刻終止其教育實習,並依學校相關獎懲等規定處理,以落實教育實習之考核。惟各有關規定及處理方式,應由師資培育機構事先研妥處理方案,並通知參加教育實習之實習教師,以便是類狀況發生時得據以執行。 |
教育部八十六年九月四日台(86)師(三)字第八六一○一一五八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