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代課教師以任教年資折抵教育實習問題
 
說 明
日期文號
  1. 代理(課)教師在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經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或學校公開甄選進用,每年代課或代理連續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者,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後,得以累計二年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一年,免再進行教育實習評量。其代理(課)年資累計未滿二年者,如以任教年資折教育實習一年,均需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撰寫教學心得報告,並進行平時評量與學年評量。 
  2. 前項以代理(課)年資折抵教育實習者,如為現職代理(課)者,由其服務學校報請主管之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辦理複檢合格後,轉報教育部發給合格教師證書;如非現職代理(課)教師者,則報請戶籍所在地之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辦理複檢後,依規定程序轉報教育部發給合格教師證書。 
教育部八十五年八月十四日台(85)師(三)字第八五五一五八七八號函
  1. 經公開甄選進用之代課(理)教師,每年代課(理)在三個月以上合計滿一年者,於取得合格教師後,得提敘一級;另代課(理)年資得否併計服務年資,請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教育部六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台(64)人字第一九○八八號函、八十二年一月十一日台(82)人字第○一七七九九號函釋規定辦理。 
  2.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代理(理)教師任教期間成績之評量,除平時評量由代課(理)學校自行辦理,學年評量由代課(理)學校聘請師資培育機構教師共同辦理外,餘依本辦法實習教師之規定。據此,代課(理)教師於代課(理)期間,若實際上有輔導之必要,應由代課(理)學校聘請師資培育機構教師予以輔導。 
  3. 代課(理)教師學年評量並由代課(理)學校聘請師資培育機構共同評量,此師資培育機構應指距離代課(理)學校不遠之師資培育機構,以利就近辦理評量事宜。 
  4. 綜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之精神及規定,「實習教師」不論在實習之歷程與實習之內容上均與「代(理)教師」差異甚大,因此在上項辦法尚未修訂前,若實習學或臨近學校有代課(理)機會,不得於實習期間中途受聘為代課(理)教師,以免徒有實習之名而無實習之實。 
教育部八十六年二月二十日台(86)師(三)字第八五○九七三○八號函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公開甄選」之定義、程序,係指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或學校秉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辦理。 
  2. 至該辦法第三十四條適用對象經公開甄選,且其代課或代理連續滿三個月以上年資方得累積併計之情形,就實務面而言,多屬「長代」,其所授時數通常等同編內專職教師,至代理>(課)天數不連續、授課零星之短代情形自不適用。 
  3. 代課、代理教師所代理(課)之學校若為夜間補校,得以其在該補校所累計之代課、代理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一年,惟仍須依「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教育部八十六年四月八日台(86)師(三)字第八六○一二三六四號函
師資培育法公布後,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應配合其檢之教育階段別、科(類)別,依規定參加教育實習,如以實習教師身分參加代課(理)教師甄選並被聘為代理(課)教師則須放棄實習教師身分而以代課(理)二年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一年,並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教育部八十六年四月八日台(86)師(三)字第八六○三三一七五號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平時評量與學年評量期間」,依上開辦法意旨,係指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實習教師證書後之一學年為教育實習評量期間(以學校學年度為期限,即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以便於進行平時評量與學年評量。 教育部八十六年四月十日台(86)師(三)字第八六○二三七三八號函
  1. 國中教師欲轉任國小教師,除應修國小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外,並需參加初檢、實習、複檢,以取得國小教師合格證書。 
  2.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教育部八十六年四月十一日台(86)師(三)字第八六○二三七二四號函
取得實習教師證書之應屆畢(結)業生,得自行選擇由原畢(結)業師資培育機構配合檢定之教育階段別、科(類)別負責輔導至訂約之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或選擇以代理(課)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一年。其選擇以代理(課)年資折抵教育實習者,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四條及本部八十五八月十四日台(85)師(三)第八五五一五八七八號函規定辦理;惟需於教育實習期間之前向學校報備,以避免影響學校輔導作業及程序。 教育部八十六年五月九日台(86)師(三)字第八六○三四四九五號函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規定特殊教育採類別、科別及教育階段別教學檢定,且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應配合其檢定之教育階段別、科(類)別,依規定參加教育實習,故修習中等教育特殊教育類特殊才能資賦優異組美術科、音樂科教育學分者,不得以其在中等學校美術科、音樂科之任教年資折抵教育實習。 教育部八十六年五月十七日台(86)師(三)字第八六○四八二二二號函
代課、代理教師合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以代課、代理年資折抵教育實習參加教師資格複檢者,其年資之計算,得依下列方式辦理:代課代理教師,經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或學校以學年為聘期公開甄選進用,並連續於該學年實際授課期間擔任代課、代理教師未曾中斷者,得以一年計之;若以學期為聘期公開甄選進用,並於該學期實際授課期間擔任代課、代理教師未曾中斷,滿二學期者,亦得以一年計之;如係公開甄選進用每年代課或代理連續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學期者,其實際授課如累計滿十月,亦得以一年計之。 教育部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台(86)師(三)字第八六○九六一七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