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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專任合格技術教師任教滿二年以上,於修異所任教同一類科(群)之學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通過初檢欲取得學科教師資格者,得以其任教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一年;並應撰寫教學心得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其平時評量由任教學校自行辦理,學年評量由任教學校聘請師資培育機構教師共同辦理;經評量成績及格者,由任教學校造具名冊,報請任教學校所在地之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複檢合格後,轉報教育部發給學科合格教師證書。如非現職技術教師,其複檢則報請戶籍所在地之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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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技術教師以任教年資折抵教育實習者,其於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任教累計已滿二年者,得比照本校八十五年八月十四日台(85)師(三)字第八五五一八七八號函規定,免再進行教育實習評量。惟其所轉任之科別以同一類科別為原則,必要時亦得轉任職業類科同一群(如機械群各科)之相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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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台(86)師(三)字第八六○七五三一一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