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合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試用教師及第三十四條規定之代理代課教師,以其任教年資折抵教育實習者,其實習評量得於其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時實施,本部八十六年四月十日台(86)師(三)字第八六○二三七三八號函說明五之釋示停止適用。 | 教育部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台(86)師(三)字第八六○七五三一一號函 |
|
教育部八十六年七月十日台(86)師(三)字第八六○八二○四三號函 |
有關試用教師與代課教師資歷可否併計折抵教育實習事宜,若合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之代課、代理教師年資及依法令規定進用之試用教師年資,合計已滿二年以上者,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折抵教育實習時,得予併計。又其年資併計在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滿二年者,得依本部八十五年八月十四日台(85)師(三)字第八五五一五八七八號函規定,免進行教育實習評量。
前項以試用及代理(課)年資併計折抵教育實習者,如為現職者,由其服務學校報請主管之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辦理複檢合格後,轉報教育部發給合格教師證書;如非現職者,則報戶籍所在地之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辦理複檢合格後,依規定程序轉報教育部發給合格教師證書。 |
教育部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台(86)師(三)字第八六○七八六七四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