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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智班採取集中式教學,班內學生固定;資源班則採分散式教學,學生平時分散於校內各班,特教專業導時,始依資源班教師訂定之時間,到班上課。啟智班招收對象為輕度或中、重度智能不足者;而資源班輔導對象涵括各種障礙類別,如輕度智障、聽障、學習障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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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啟智班與資源班皆為特殊學生安置型態之一。且皆依「特殊教育設施設置標準」設有特殊教師編制。故若無違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十條所規範之教育實習機構遴選原則,又考量特殊學校(班)可提供實習機構有限,若資源班有合格啟智教師,原則同意特殊教育類啟智學士後學分班應屆結業生分發至資源班實習,惟須報經省市政府教育廳局同意。且應充分考量招考之特教育類啟智組學士後學分班課程內容與資源班輔導對象是否相符合問題,以避免發生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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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該學員其結業前於「資源班」任教之年資可否採記併入折抵教育實習乙節,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規定,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應配合其檢定之教育階段別、科(類)別,依規定參加教育實習。故如該學員符合上開規定及該辦法第三十四條及本部八十五年四月十四日台(85)師(三)字第八五五一五八七八號函規定之任教事實即可併計任教年資折抵教育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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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台(86)師(三)字第八六○四○七九一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