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集

 
一.哪些人適用舊制教師資格?
答:1.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83/2/7)前已考入師範院校肄業之師範生
     2.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83/2/7)前已在職,且修正施行後仍繼續任教之適用教師
     3.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PS:在民國84年11月16日以前取得以下資格之人員,需於民國94年11月16日以前,依舊制
      登記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否則應依新制,經實習檢定方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1.於師範院校及設有教育院,系,所之大學,已修習或修畢教育專業科目之大學畢業生
     2.師範學院進修部各類學士學位班畢(肄)業生
     3.師範學院進修部幼稚教育專業學分班結(肄)業生
     4.具有教師資格,尚未辦理合格教師登記者
二.我是試用教師,我應否參加初檢或複檢?
答:依教育部83/11/8台(83)師字第059903號函,有以下情形者不必參加教師資格初檢,教育      實習及複檢:
     1.師資培育法公佈施行前,已在職且已修畢規定之教育學分,但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者.
     2.師資培育法公佈施行前,已在修習教育學分,且仍在職之試用及合格偏遠地區教師
     3.師資培育法公佈施行前,已進用之試用教師,該法公佈後始修習教育學分之現職 (未 
        在職除外)試用教師及合格偏遠地區教師.
     4.師資培育法公佈施行前,曾經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因故辭職(例如出國進修,因病,另謀
        它就等),在教師證書有效期間十年內,如欲重返教職者.
     5.師資培育法公佈施行前,技術教師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仍在職者,如繼續任教或改任
        一般學科教師.
PS:以下情形需參加教師資格初檢,教育實習及複檢:
     1.八十三年度入學以後之師範院校公自費生
     2.國小代課教師初教系轉學生班(高中職及專科畢業程度)及師範院校辦理之音樂,美 
        術, 體育轉學生班畢業者.
     3.代課教師師資班(大學畢業程度)
三.什麼人適用新制實習制度?
答:1.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後(83/2/7)進入師範院校者
     2.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7條各款情事,但未
        在民國94年11月16日前,依規定取得教師證書者.
     3.原為合格教師,領有教師證書,但離職已滿十年,並超過民國94年11月16日者
     4.其他不符合舊制教師資格規定者.
四.現在有許多推廣教育,其所修學分是否可視為教師專門科目及其學分?
答:依規定,推廣教育所發之學分證明書, 應加註推廣教育字樣,並依82年師範教育小組第
     一次會議決議:推廣教育學分,不得採計為教師專門科目及其學分.
五.如何取得初檢資格, 初檢如何才會及格?
答:基本上只要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即具實習教師初檢及格之資格, 只要依
     規定辦理就可取得實習教師證書.
六.複檢是不是要考試?還是僅為書面審查?
答:複檢的程序及方式,是由實習機構所在地的省(市)教育(廳)局訂定.
七.我現在是國小教師,是否可以轉任國中或高中教師?
答:如果您是適用舊制教師資格者,同時您是師範院校(非師範專科學校,師範學校)以上畢業,且已修畢相關任教科目之專門學分,則您已具備國,高中的任教資格,惟該項資格僅保留至民國94年11月16日,如果在此之前,未曾依規定取得國,高中教師證書,則在此之後,需依新制參加教育實習,複檢合格才能辦理合格教師證書.如果您是師範專科學校(或尤其升格改制之師範學院)畢業,一般而言,您不能直接至國,高中任教,除非您有其他大學學歷,而該學歷修習的科目符合國,高中師資所需的專門科目規定,您才能至國,高中任教,並依規定辦理教師登記.如果您是適用新制教師資格者,則您無國,高中任教資格,非依新制規定修完師資職前教育,經初檢,實習,複檢合格,不能取得國,高中教師證書,不得至國,高中任教.
八.我現在是國高中教師,是否可以轉任國小或高(國)中教師?
答:如果您是適用舊制教師資格者,基本上已具有高(國)中或國小的任教資格,詳細規定請參見"中小學教師檢定辦法"第八條,第十條.惟國小任教資格僅保留至民國94年11月16日,如果在此之前,未依規定取得國小合格教師證書,在此之後,則需依新制始能取得國小任教資格.但無論何時,您都具有高(國)中的任教資格.如果您是適用新制教師資格者,您的教師證書同時適用於國高中,但是您沒有國小的任教資格,非依新制規定修完國小師資職前教育,經初檢,實習,複檢合格,不能取得國小合格教師證書,不得至國小任教.
九.我是現職合格教師,如何登記取得其他科目之教師資格?
答:適用舊制之中等學校合格教師,依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登記或檢定之合格教師,得依規定申請另一科目教師之登記或檢定,但總計不得超過三科,並以同級類之學校教師為限.適用新制之中等學校合格教師,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修畢師資培育機構規劃認定知她科教育專門科目者,得於任教期間檢具合格教師證書,成績單(學分證明書)向服務學校在地之省(市)政府教育(局)申請加註他科教師資格,免依本辦法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以上資料採自台北市教育局所發行之教師資源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