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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文]公務人員請公假療治,機關長官得否依權貴逕予認定給假等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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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公假療治,機關長官得否依權貴逕予認定給假等疑義一案 因 原「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係 因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之規定 且有新法規「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之發布實施 故 「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已於930127以 行政院、考試院93年1月27日院授人給字第0930060645號、考台組參一字第09300000901號令廢止廢止 是以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亦適用教師身份 茲轉貼來自 (臺北縣政府95.05.23北府人二字第0950396096號)函文內容 有關 公務人員請公假療治,機關長官得否依權貴逕予認定給假等疑義一案 供各位教育界的伙伴參酌之 臺北縣教師會 政策法規部 殷童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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