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考核](八九)北縣教申字第001號(未事先報准前往研究所進修致年終考績四條二款&申訴駁回)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八九北縣教申字第00一號
申訴人 ○○○男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 台北縣00國中專任教師 台北市文山區 ○○○○○○○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00國中 為不服本縣00國中考核渠八十七學年度成績為四條二款,提起申訴,本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壹、申訴人因未經報准私自請事假前往政大教育研究所進修,違反縣府有關教師進修之規定,縣府據此對申訴人為申誡兩次之處分。 貳、00國中據此處分之結果,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評定申訴人八十七學年度考績為四條二款。 理由 學校教職員年度考績考核為四條一款者,須該年度未受行政處分,此乃「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明文規定。縱從寬解釋,亦難超越法條文字之意義,而將申誡解釋為非本條所謂之行政處分。00國中依上開辦法規定考核申訴人八十七學年度考績為四條二款,並無不當,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評議議決如主文。 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主 席:林玉体 中華民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九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
所有時間均為台灣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7:32 PM。 |
Powered by vBulletin 版本 3.6.2
版權所有 ©2000 - 2025,Jelsoft Enterprises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