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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北縣教申(三)字第021號(班級經營不善且有體罰學生之實致年終考績四條三款&申訴有理)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三)字第0二一號
申訴人 000 女 民國0年0月0日生 身份證字號 000 台北縣立00國中教師 台北市000 (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立00國中 為不服該校考核申訴人八十九學年度之考績評定為「四條三款」提起申訴,本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有理。00國中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決議不予維持,該校應另為適法之措施。 事實 一、 申訴人為台北縣立00國中音樂科教師,八十九學年度並兼任0年0班導師。 二、 九十年一月九日,0年0班家長集體到校連署,反應申訴人對班上經營有整潔秩序差,體罰學生及班費帳目未公佈等重大缺失為由,請求撤換申訴人兼該班導師職務,經校長及家長會長出面安,達成延至四月底校務評鑑後,視改善情形再行處理。在此期間又發生家長到校狀告申訴人打該班學生巴掌,以及申訴人與該班學生發生衝突之情事。 三、 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經該校教評會討論,通過申訴人不適任0年0班導師職務案,學務處於五月一日起解除申訴人兼任0年0班導師職務。 四、 該校首次考核申訴人八十九學年度考績,考列第四條第二款,報請台北縣政府審核。 五、 台北縣政府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函覆該校,略以「‧‧‧教師000八十九學年度內,有罵學生髒話,打學生巴掌情事,經多次輔導及糾正均未改善‧‧‧」為理由,指出申訴人之考績不符四條二款,請該校重新審議申訴人之考績。 六、 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該校成績考核委員會,重新審議申訴人八十九學年度成績考核,經出席委員十人投票表決,一票贊成考列四條一款,五票贊成考列四條三款,四票棄權,議決考列四條三款。 理由 一、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十二條:「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經查00國中所附申訴人考績說明書,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對申訴人八十九學年度成績考核重新審議所載紀錄,出席十名成績考核委員投票,一票贊成考列四條一款,五票贊成考列四條三款,四票棄權,以五票議決考列申訴人四條三款,並未達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顯有違前揭考核辦法之規定。該校成績考核委員會對申訴人所作成之決議,於法未合。 二、 另查本案僅就申訴人成績考核程序部分予以評議,未就實體上有無理由加以評述,併予 敘明。 三、 綜上論結,本申訴案為有理由,爰依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三)字第0二一號 申訴人 000 女 民國0年0月0日生 身份證字號 000 台北縣立00國中教師 台北市000 (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立00國中 為不服該校考核申訴人八十九學年度之考績評定為「四條三款」提起申訴,本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有理。00國中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決議不予維持,該校應另為適法之措施。 事實 一、 申訴人為台北縣立00國中音樂科教師,八十九學年度並兼任0年0班導師。 二、 九十年一月九日,0年0班家長集體到校連署,反應申訴人對班上經營有整潔秩序差,體罰學生及班費帳目未公佈等重大缺失為由,請求撤換申訴人兼該班導師職務,經校長及家長會長出面安撫,達成延至四月底校務評鑑後,視改善情形再行處理。在此期間又發生家長到校狀告申訴人打該班學生巴掌,以及申訴人與該班學生發生衝突之情事。 三、 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經該校教評會討論,通過申訴人不適任0年0班導師職務案,學務處於五月一日起解除申訴人兼任0年0班導師職務。 四、 該校首次考核申訴人八十九學年度考績,考列第四條第二款,報請台北縣政府審核。 五、 台北縣政府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函覆該校,略以「‧‧‧教師000八十九學年度內,有罵學生髒話,打學生巴掌情事,經多次輔導及糾正均未改善‧‧‧」為理由,指出申訴人之考績不符四條二款,請該校重新審議申訴人之考績。 六、 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該校成績考核委員會,重新審議申訴人八十九學年度成績考核,經出席委員十人投票表決,一票贊成考列四條一款,五票贊成考列四條三款,四票棄權,議決考列四條三款。 理由 一、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十二條:「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經查00國中所附申訴人考績說明書,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對申訴人八十九學年度成績考核重新審議所載紀錄,出席十名成績考核委員投票,一票贊成考列四條一款,五票贊成考列四條三款,四票棄權,以五票議決考列申訴人四條三款,並未達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顯有違前揭考核辦法之規定。該校成績考核委員會對申訴人所作成之決議,於法未合。 二、 另查本案僅就申訴人成績考核程序部分予以評議,未就實體上有無理由加以評述,併予 敘明。 三、 綜上論結,本申訴案為有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評議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年 十二月 二十一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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