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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雅菁 2009-08-17 12:24 PM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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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教師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於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訂定發布,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增訂陪產假日數、政府鼓勵生育政策及解決教師分娩前申請娩假爭議,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
  1.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勞動三字第○九七○○六三五六一號書函及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動三字第○九六○一三○九九○號函釋規定,女性因個人體質不同,於分娩前請產假時,應至少保留四星期於產後,以免妨礙產後恢復,又有關該申請,並不以提出證明文件為申請之前提要件。為避免教師於分娩前過早請產假影響產後恢復所需之產假日數,有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立法意旨之母性保護精神,爰修正明定教師已請畢產前假,確有需要請假者,得於分娩前申請娩假,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意見刪除「且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之規定,並以二十一日為限,以免妨礙產後恢復;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爰將現行陪產假日數,由二日修正為三日。(修正條文第三條)
  2. 為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調處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者在家庭照顧與工作職場間之關係,鼓勵教育人員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親自照顧三歲以下嬰幼兒,並保障其兼顧家庭與工作,爰放寬是類人員復職後休假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3. 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例假日、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餘可不必到校。」茲以寒暑假期間之例假日原係屬放假日,不必到校,爰刪除本條文「例假日」文字。(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4.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修正,增列分娩前先請之娩假,免予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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