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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病假連續3日以上,得由學校排代,並支付代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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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教育局96.10.19北教國字第0960594799號
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病假連續3日以上,並依教育部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者,得由學校覓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請 查照 一、 依據教育部95年5月8日發布之「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 為保障教師權益,本規定溯自96年9月1日生效。 三、 有關「醫療機構」相關規定,請依教育部95年7月12日台人(二)字第0950091878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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