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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8-13, 04:59 PM   #1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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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重要公文]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修正

教育部原規定中小學聘任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均應具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然對於學校聘任一天或數日之短期代課教師產生極大困擾,幸經教師會反應,教育部已修正相關規定,檢附教育部發布令及相關辦法說明。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三條修正總說明
現行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為符應各縣市辦理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作業之實際需求,依兼任教師、三個月以上代課代理教師及未滿三個月之代課代理教師三類,分別規範其聘任資格及聘任程序,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三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將現行條文第三條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資格之規定與現行條文第六條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程序之規定整併為一條,並分別就兼任教師、三個月以上代課代理教師及未滿三個月之代課代理教師之資格及聘任程序予以規定;其中三個月以上代課代理教師之聘任,應依所定資格順序公開甄選,並於甄選作業辦理完竣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六條)
二、 本次修正條文自九十六年六月六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上傳的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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