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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1-05, 10:49 AM   #1
法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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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2
預設 [法規部]可於學期末再召開校務會議因應霸凌案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教特字第100000578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有關本局以99年12月31日北教特字第0991260180號函知貴校文到後 3日內召開校務會議研議校園霸凌防制1事,補充說明如後,請 查照。

說明:
一、續本局99年12月31日北教特字第0991260180號函辦理。
二、考量本學期將屆期末,各校相關重要行事底定,如 貴校於旨揭期限內召開校務會議確有困難,請至遲應於本(99)學年度第1學期結束前召開上開會議,並將校園霸凌防制議題納入議程,俾利有效研議防制校園霸凌之校本策略。
三、即日起請加強對親、師、生宣導校園霸凌防制知能,並就霸凌事件能有效預防、主動發現、及時處理及追蹤輔導。


正本:新北市各公私立國中小、新北市各市立高中含鶯歌高職
副本: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另,檢附教育部 函,請詳見圖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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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教育部函.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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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帖於 2011-01-05 03:16 PM 被 法規部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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