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國小教師資格
(資料來源:台北縣89年教師甄選暨檢定法令彙編)
一般地區教師資格:
一.高級中學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公佈施行(84/11/16)前具有下列資格者:
(1)83/2/7師資培育法公佈前入學:
1.國內師專(不含幼稚教育師資科及幼稚教育師範科)畢業者 |
2.國內師大,師院各學系畢業者(不含幼兒教育師資系) |
3.國內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或大學教育學院教育研究所畢業獲有碩士以上學位者 |
(2)一般大學畢業曾休息規定之教育學科滿28分以上,且持有結業證書者
二.高級中學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公佈(84/11/16)施行後已依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證者
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資格:
一.具有一般地區國小教師資格者
二.依規定取得偏遠地區國小合格教師證書並在偏遠地區服務期滿,取得特殊地區國小教師合格證書者
三.84學年度前(含)各師範學院國民教育研究所入學研究生,經取得碩士學位者
四.高級中學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公佈(84/11/16)前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專科以上學校音樂,體育,勞作,美術相關科系畢業,並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
2.師範專科學校二年制幼稚教育科,於68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畢業後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佈(74/5/1)在國小代課滿3年或在幼稚園服務滿三年者 |
3.一般大學畢業並依規定修畢"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所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
五.高級中學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公佈施行後,已依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附錄:高級中學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修正條文
師範學院幼教系畢業生擬任偏遠國小教師應修之教育專業科目採計學分表(取自台北縣教師服務網)